实验教学平台实验室开放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验教学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实验室开放管理,充分发挥共建共享机制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中的支撑作用,保障开放期间安全运行,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平台所属实验室在保障校内实验课程实施的前提下,面向以下范围开放:
校内开放:毕业论文、学科竞赛、科创项目、教师备课等(不含教务系统排课外的拓展教学时段);
校外开放:中小学生研学、科普活动,外单位参观交流、培训等。
注:涉及高危实验、放射性物质或生物安全的项目不纳入开放范围。
第三条 实验室开放实行“申请-审批”制:
申请人须为本校教职工,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提交《实验室开放申请表》,并附实验方案、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
设备外借需单独申请,易燃易爆、剧毒试剂等严禁外借。
第二章 申请人及使用人职责
第四条 申请人须履行以下职责:
对实验项目开展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估,填写《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表》(附件1),明确防护措施;
对参与人员开展安全培训并填写《实验项目安全教育培训与实验室安全应急演练记录表》(附件2),培训内容包括:实验室安全守则、应急处理流程、设备操作规程等;
实验期间全程监督。Ⅰ-Ⅱ级风险实验室申请人不得离开实验室;Ⅲ-Ⅳ级风险实验室申请人可远程指导与监督。
第五条 使用规范:
仪器设备使用后需登记运行状态,损坏或丢失按《教学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遗失)赔偿处理办法》处理;
实验耗材自行购置,需符合国家环保及安全标准;
危险废物按分类要求存放至指定回收点,严禁混放或随意处置。
第六条 严禁以下行为:
所有实验须在对应或更高安全等级的实验室开展,违者立即终止实验并永久取消涉事人员使用资格。
在实验室内饮食、吸烟或存放个人物品;
擅自改动电路、气路或设备参数;
未经许可携带非项目人员进入实验室。
第三章 实验室负责人管理职责
第七条 准入管理:
负责审核申请人资质及实验方案可行性;
组织安全培训与考核,未通过者禁止进入实验室;
与申请人签订《教学实验室开放使用安全责任书》(附件3);
高风险实验室(Ⅰ级、Ⅱ级)的开关门实行“双人核查制”。申请人须全程参与实验室开关门流程,与实验室负责人共同检查安全状态并填写《教学实验室使用交接单》(附件4),确认无隐患后及时锁闭。
第八条 巡查要求
每日对开放实验室进行安全巡查,填写《实验室开放使用安全巡查登记表》(附件5);
对违规行为立即制止,情节严重者终止其使用权限;
活动结束后与申请人共同核查实验室状态,确认无隐患后关闭。
第四章 监督与问责
第九条 发生以下情况将依规追责:
未履行安全培训或风险评估导致事故;
隐瞒设备故障或危废违规处置;
造成财产损失超过5000元或人员轻伤以上事故。
第十条 校外单位使用须由校内对接人全程陪同并签署《教学实验室开放使用安全责任书》,违规者列入黑名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实验教学平台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校级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1.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表
2.实验项目安全教育培训与实验室安全应急演练记录表
3.教学实验室开放使用安全责任书
4.教学实验室使用交接单
5.实验室开放使用安全巡查登记表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实验教学平台
202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