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教学平台实验室开放管理规定(试行)
珠海校区实验教学平台
实验教学平台实验室开放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实验教学平台共建共享机制在我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中的重要支撑作用,全面提升实验室功能与效益,确保实验室开放工作规范有序及其安全运行,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实验教学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所属实验室将在保障所有实验课程顺利实施的前提下,面向全校师生开放。
第三条 实验室开放使用实行申请审批制,申请人必须是本校教职工。申请人至少提前一周向平台提交《实验教学平台教学实验室开放申请表》(详见附表1),得到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章 申请人及共同使用人工作守则
第四条 申请人在申请使用开放实验室之前,应对本项目中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准确的评估,做好各种安全应对措施;申请人需对共同参与项目的师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实验规范、安全技能培训等安全教育活动,详细填写《实验教学平台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表》(详见附表2 ),同时签订安全责任书(详见附件3)。
第五条 申请人在学生实验期间,应全程参与指导;保证项目组成员严格遵守学校、平台以及实验室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严禁违规操作,不能擅自拆改和随意挪动实验室内的各种固定资产,不得占用实验课程所需的各种资源;凡引发安全事故者承担相应责任,凡有损坏仪器设备者按学校及平台的相关规定赔偿。
第六条 严格遵守实验规范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仪器使用过程中出现任何不正常现象,申请人及时向管理人员报告。仪器使用完毕后,须在仪器使用登记本上按要求登记仪器使用情况。
第七条 严禁在常规实验室进行带传染性病毒及致病微生物实验操作,违者将追究所引发的相应责任。
第八条 实验所用的试剂、器材、耗材及生物材料等,原则上由使用人员自行购置,并按要求分级分类妥善保管在指定空间,且在实验结束后按要求分级分类自行清理。
第九条 实验过程中所产生的危险废物根据相关管理办法分类收集到指定位置,严禁随意倾倒和丢弃。
第十条 实验室内严禁喧闹、吸烟、饮食;随时保持实验室的整洁和环境卫生。严禁无关人员进出实验室,并在开放实验室登记本上登记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实验完毕后,应将仪器、器具及实验台面等进行清理、归位,关闭水电,关好门窗,确保实验室安全。发现有漏水、漏电、漏气等不安全现象,申请人应及时报告实验室负责人,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可离开。
第十二条 实验室负责人定期进行实验室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潜在安全隐患。发现有违反规定、违章操作等不遵守以上规则者,第一次提醒,第二次当场批评指正,第三次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取消其使用实验室资格。
第三章 实验室负责人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实验室开放期间,实验室负责人督促申请人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实验室负责人有义务和责任让首次进入实验室的师生学习和了解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实验室负责人对不服从安排和拒不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的使用人按相关规定终止其使用实验室。
第十六条 实验室负责人积极配合申请人提出的使用需求。实验结束时,及时检查是否有仪器损坏,做好仪器损坏登记以及仪器维护与维修工作。
第十七条 除正常上课时间和实验准备工作外,申请人申请使用实验室,实验室负责人不得无故拒绝。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实验教学平台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附件1:实验教学平台教学实验室开放申请表
附件2:实验教学平台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表
附件3:教学实验安全责任书
申请人(仅限教工) |
学科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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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房间号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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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时间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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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实验室项目组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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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人员类别(教工/本科/硕士/博士) |
所属单位 |
专业 |
是否经过安全培训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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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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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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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内容及 过程简要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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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用试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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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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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过程是否存在失火或爆炸风险?是( )否( ) 如是,请填写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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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过程中主要危险源及风险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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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要危险源 包括危化品、病原微生物、实验动物、压力容器、(高低温、高转速、机械等)设备、辐射等 |
已采取的控制和防护措施 |
是否具有应急处理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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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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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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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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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字: 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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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学科实验室安全员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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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保安全风险评估准确、人员培训及安全防护等到位的前提下同意使用。
学科实验中心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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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教学平台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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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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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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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 基本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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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 教育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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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使用 注意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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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注意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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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组 成员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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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签字 |
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书
为全面加强珠海校区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各实验室、各相关责任人的职责范围,督促各相关责任人严格履行各自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保障校区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北京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结合“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书”和教学实验室(以下简称“各实验室”)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此责任书。
第一条 各实验室及其管理和使用人员必须全面遵守和落实国家相关实验室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各项要求,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原则,严禁开展我校已获许可范围以外的实验,保证实验室安全使用,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环境安全。
第二条 本责任书甲方为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实验教学平台下属的各学科实验教学中心主任。
第三条 本责任书的乙方为各实验教学中心下属实验室负责人和指导实验与实践活动的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各位教师”)。
第四条 丙方为各实验室的使用人员。
第五条 本责任书中“实验室”是指隶属珠海校区或依托珠海校区管理的从事实验教学活动的各类实验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教学实验室、实验站、实训室、野外台站等。实验室安全工作包括实验室安全制度建设、实验内容安全风险审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辐射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水电安全管理、实验室内务与环保管理、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等。
第六条 各实验室必须在每间实验室门口张贴安全信息牌及警示标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实验室名称、房间号、安全责任人、有效的应急联系电话、安全风险点的警示标识、涉及危险类别和防护措施等,并及时更新。实验室的应急备用钥匙需集中存放、专人管理。实验楼疏散通道应保持通畅,禁止堆放设备及杂物。实验期间人员必须在岗,并有相关记录, 通宵实验须报实验教学平台审批备案。各实验室按需配备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定期检查维护。
第七条 各实验室必须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管理,确保所有进入实验室的师生均通过相关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相关材料须存档备案。
第八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作为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必须对本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九条 各位教师作为项目(或课程)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须对项目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制定防范措施及现场处置方案,并结合具体的实验项目内容或所开展研究项目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实验室安全培训,坚决杜绝和制止一切实验室相关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条 各实验室及各位教师须对实验室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制药品、精神麻醉类药品、放射性物质及科研设备等事项施行闭环管理。购买、使用、储存、处置等各个环节须建立详细台账,做到帐物相符,并动态更新。管理人员应定期开展台账自查工作,加强和提高自身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各实验室及各位教师须加强对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加强对操作人员的专业技术和安全培训。大型仪器设备实施从拟购论证、采购、使用、维护、报废等环节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并配备相应安全标识、操作规程、使用机时台账、校内外共享台账、保养检修等相关台账。
第十二条 各实验室及各位教师须积极配合教育、环保、公安等上级管理部门及学校和校区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对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应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所属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并向管理部门报备,无法立即完成的应制定整改计划, 尽快完成。
第十三条 各实验室及各位教师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实验室废弃物(液) 分类管理。实验室应设置分类存放废弃物(液)的专门区域,并设置醒目标识。实验垃圾与生活垃圾严禁混放,严禁将任何废物随意丢弃,严禁将废液随意倒入民用下水道,应按规定定期处理废弃物(液)。
第十四条 各实验室应建立具有本学科特色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置相应的防护用品和检测仪器,定期演练,并将相关材料存档向校区管理部门报备。
第十五条 对安全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责任书的解释权属于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实验教学平台及其各学科实验教学中心。
此责任书签字后生效。
甲方: (学科名称)实验教学中心
主任签字:
乙方:
丙方:
202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