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与实践创新教育中心
实创中心发〔20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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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与实践创新教育中心实验室
安全教育与安全准入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落实安全准入制度,构建完整的安全教育体系,推动安全教育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强化师生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保障师生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杜绝或降低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验与实践创新教育中心(以下简称“实创中心”)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教育是实创中心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安全体系全员全流程建设的重要环节。安全教育工作必须注重实效,杜绝一切形式主义,以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为工作出发点,保证师生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应急能力,知悉自身在安全教育与管理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安全教育属于进入实验室从事实验教学、科研和实验室管理等人员的岗位安全培训(不包括剧毒品、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特种设备等的专业资格培训),培训考核结果仅在本部门实验室有效。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部门所有在实验室从事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教师,所有在实验室从事科学研究或学习、实习、交流培养的学生,以及实验室其它工作人员。
第五条 凡进入本部门所属实验室的师生必须经过实验室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应急处置等的培训并通过考核,未经培训、未通过考核的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操作。同时,师生须经常性地接受实验室安全日常教育。
第二章 安全教育内容与对象
第六条 安全教育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各学科分中心及实验室应结合学科特色视不同情况有所侧重。
(一)国家、省市、学校关于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从事教学科研实验、实习实训和其他活动时需掌握的技术安全知识、安全注意事项以及现代化安全管理方法。
(三)危险化学品、压力容器、辐射、电气与机械加工使用安全,实验动物、病原微生物、生物技术和生物资源相关管理规定等方面的知识。
(四)各种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发生事故时的自救、互救及报告等知识。
(五)消防安全知识、实验室安全防护技能与安全保护措施等。
(六)国家和学校对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理规定。
第七条 安全教育的对象。
(一)在实验室内进行教学科研活动的老师。
(二)在实验室内进行教学科研活动的学生。
(三)从事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
(五)在实验室内进行保洁的物业公司人员及巡查实验室安全的安保公司相关人员。
(六)实验室交流访问人员。
第三章 安全教育形式
第八条 安全教育应结合各学科及实验室特色,采用多种形式,因地制宜,因人而异,力求实效。
(一)新生安全教育。针对本科新生开展较全面的实验室安全知识教育,严格实行安全准入制度,必须进行安全知识测试。
(二)消防知识讲座。每学年邀请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服务专业机构开展一次消防知识讲座和火灾逃生演练,本科新生及新入职教工必须参加。
(三)专业安全讲座。邀请校内外专家不定期举办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及急救知识安全讲座。
(四)安全培训会议。组织实验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分批次轮流参加校内外各种线上线下知名度高、含金量高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培训班、实验室安全论坛及研讨会等。
(五)专业资格认证。从事辐射、特种设备等专业人员参加和工作内容相关的各类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培训,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六)安全课程。对于化学、生物、辐射等高风险的相关专业,要逐步开设安全教育必修或选修课,鼓励其他专业开设安全选修课。
(七)其他安全教育方式。包括安全教育在线学习及考试系统,校外参观展览,观看影视教育片,建立安全教育宣传网站,安全知识竞赛、安全文化月活动、发放安全手册、安全事故通报等形式。
第四章 安全教育实施
第九条 实创中心负责本部门实验室技术安全教育培训的组织和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国家、学校及实创中心实验室技术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定期开展针对本部门全体实验技术及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及相关活动。
(三)全面推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启动实验室安全在校教育及考试系统,逐步将实验室技术安全教育纳入相关本科生课程体系。
(四)组织本部门相关人员参加校内外举办的各类实验室技术安全教育培训等活动。
(五)组织本部门相关实验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参加政府有关部门认可的专业资格培训、考核、取证、复审及鉴定等工作。
(六)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所属实验室对学生在参加教学实验、科研实验、科技创新、毕业设计(论文)和实训前进行技术安全教育。
(七)编制本部门年度实验室技术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八)负责本部门新入职人员的实验室技术安全教育培训。
(九)负责将本部门实验室人员安全准入培训和日常安全教育管理经费列入年度实验室安全经费预算。
(十)负责本部门实验室安全准入和安全教育各类档案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主要包括各级安全责任书、实验室安全课程、安全教育培训证书、安全考试结果、安全承诺书、有关作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日常安全教育活动的组织实施方案、签到表、图片视频等档案资料。
(十一)在本部门网页设立专门的板块开展安全宣传、报道,编印《实验室安全手册》并发放到每一位师生;通过各种信息平台对师生进行安全方面的知识传输和温馨提醒。
第十条 各学科分中心及实验室负责人负责落实本实验室的技术安全教育培训及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落实实创中心年度实验室技术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结合实验室工作实际和特点,开展实验室技术安全知识培训。
(二)严格落实准入制度,禁止未参加培训或未通过考试、考核的人员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建议将准入证与门禁系统联动。
(三)制作适应本实验室的安全宣传教育片,以直观形象的图片、通俗易懂的语言、具体详实的数据和生动的案例,向新入职人员及学生进行安全基本常识、安全原则教育。
(四)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使用新仪器设备和新课程首次实验前,组织本实验室实验技术及管理人员开展相应的安全知识培训。
(五)实验教学任课教师、各类学生项目指导教师和辅助人员必须在实验教学、科创活动开始前对学生进行针对性的安全知识培训,完成学习和考核后,必须与受训学生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六)各实验室负责人负责本实验室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准入证、上岗证的考核、登记、发放,以及建立本实验室的安全准入及教育培训档案,包括准入测试试卷、成绩单、安全承诺书等;培训时间、内容、人数、签到表、会场照片等。
(七)各实验室负责人负责培训在本实验室内提供维修等社会服务的校外人员及在实验室内保洁的物业公司人员,巡查实验室安全的安保公司相关人员基本安全知识及注意事项。
第五章 安全教育要求
第十一条 所有学生必须参加各实验课程开课前的安全教育培训,必须通过考核或考试。凡采取考核形式的,必须要求受训学生于培训结束后签订安全责任书。凡采取考试形式的,各实验课程应根据本学科特点,设定学习内容及考试内容,考试内容应采取“通识+专项”的模式,考试成绩达90分以上(满分100分)视为合格。
第十二条 各级主管实验室安全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及实验技术人员到岗一年内须接受实验室安全培训,每学年接受培训不少于32学时,以培训通知、学分证明、结业证书或培训记录(包含培训时间、地点、内容、会场照片等)等为认定依据。
第十三条 强烈建议实验教学的任课教师和各类学生项目的指导教师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种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从事辐射类、生物类、特种设备类以及其他有毒有害高危因素作业等国家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室工作人员,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地方主管部门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有关工作。
(一)所有使用和管理危险化学品(含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危险气体等)的人员应参加危险化学品专业知识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所有使用和管理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或射线装置的人员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证书》或者《生态环境部辐射安全与防护考核通过报告单》方可上岗。辐射从业人员须按时参加放射性职业体检(2年1次),有健康档案;进入实验场所须佩带个人剂量计,剂量计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按时进行剂量检测(3个月一次)。
(三)所有使用和管理特种设备的人员须通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培训”,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压力容器作业及管理人员须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每4年复审一次。其中压力大于等于0.1兆帕且容积大于等于30升的压力容器,须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定期检验,并将定期检验合格证置于特种设备显著位置;安全阀或压力表等附件需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校验或检定。设备铭牌上标明为简单压力容器的不需办理。
(四)开展微生物、实验动物、生物技术相关实验和研究的人员须经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
第十五条 临时来访人员由到访实验室负责人进行现场培训,包括实验室安全防护知识及注意事项等。
第十六条 进入需特殊防护和技能要求的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须经该实验室负责人及指导老师进行专项安全培训,熟练掌握有关实验操作流程、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实验室各类相关人员均有接受、参加实验室技术安全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未按本规定参加实验室技术安全教育培训而发生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实创中心将各学科分中心及各实验室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年度个人年终考核的范围。
第十九条 各学科分中心及各实验室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更具针对性的准入标准和日常安全教育方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与实践创新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实验与实践创新教育中心
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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