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与实践创新教育中心实验室开放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实验实践教学平台共建共享机制在我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中的重要支撑作用,全面提升实验室功能与效益,确保实验室开放工作规范有序及其安全运行,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实验与实践创新教育中心(以下简称实创中心)所属实验室将在保障所有实验课程顺利实施的前提下,面向全校师生开放。

第三条 实验室开放使用实行申请审批制,申请人必须是本校教职工。申请人至少提前一周向实创中心提交《实验与实践教育创新中心教学实验室开放申请表》(详见附表1),得到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章 申请人及共同使用人工作守则

第四条 申请人在申请使用开放实验室之前,应对本项目中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准确的评估,做好各种安全应对措施;申请人需对共同参与项目的师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实验规范、安全技能培训等安全教育活动,详细填写《实验与实践教育创新中心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表》(详见附表2 ),同时签订安全责任书(详见附件3)。

第五条 申请人在学生实验期间,应全程参与指导;保证项目组成员严格遵守学校、实创中心以及实验室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严禁违规操作,不能擅自拆改和随意挪动实验室内的各种固定资产,不得占用实验课程所需的各种资源;凡引发安全事故者承担相应责任,凡有损坏仪器设备者按学校及实创中心的相关规定赔偿。

第六条 严格遵守实验规范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仪器使用过程中出现任何不正常现象,申请人及时向管理人员报告。仪器使用完毕后,须在仪器使用登记本上按要求登记仪器使用情况。

第七条 严禁在常规实验室进行带传染性病毒及致病微生物实验操作,违者将追究所引发的相应责任。

第八条 实验所用的试剂、器材、耗材及生物材料等,原则上由使用人员自行购置,并按要求分级分类妥善保管在指定空间,且在实验结束后按要求分级分类自行清理。

第九条 实验过程中所产生的危险废物根据相关管理办法分类收集到指定位置,严禁随意倾倒和丢弃。

第十条 实验室内严禁喧闹、吸烟、饮食;随时保持实验室的整洁和环境卫生。严禁无关人员进出实验室,并在开放实验室登记本上登记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实验完毕后,应将仪器、器具及实验台面等进行清理、归位,关闭水电,关好门窗,确保实验室安全。发现有漏水、漏电、漏气等不安全现象,申请人应及时报告实验室负责人,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可离开。

第十二条 中心主任督促实验室负责人定期进行实验室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潜在安全隐患。发现有违反规定、违章操作等不遵守以上规则者,第一次提醒,第二次当场批评指正,第三次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取消其使用实验室资格。

第三章 实验室负责人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实验室开放期间,实验室负责人督促申请人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实验室负责人有义务和责任让首次进入实验室的师生学习和了解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实验室负责人对不服从安排和拒不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的使用人按相关规定终止其使用实验室。

第十六条 实验室负责人积极配合申请人提出的使用需求。实验结束时,及时检查是否有仪器损坏,做好仪器损坏登记以及仪器维护与维修工作。

第十七条 除正常上课时间和实验准备工作外,申请人申请使用实验室,实验室负责人不得无故拒绝。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实验与实践创新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附件1:实验与实践教育创新中心教学实验室开放申请表

附件2:实验与实践教育创新中心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表

附件3: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教学实验安全责任书

实验与实践创新教育中心

2022218